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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獎勵資格審查計畫案

轉知新北市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獎勵資格審查計畫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及教育部114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3865號函辦理。
二、為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誘因,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且為建置本市審查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機制,故特訂本計畫,先予敘明。
三、申請對象如下:
(一)任職於非偏遠地區學校之校長及教師(含幼兒園),有意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
另行投保傷害保險申請對象,除上開對象外,亦包含「『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含幼兒園)自願赴『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或『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及「『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含幼兒園)至『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
(二)當學年度具備參與遴選、介聘資格之校長及教師(含幼兒園)。
四、申請資格:
(一)校長:最近4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甲等,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受懲戒處分或行政懲處處分。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及第33條所定情事之一。
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二)教師:最近5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受懲戒處分或行政懲處處分。
教師法第30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五、審查內容:
(一)曾獲全國性師鐸獎、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或本市特殊優良教師、教學卓越獎特優獎、校長領導卓越獎。
(二)校長曾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本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正副召集人年資2年以上者;國中小教師(含幼兒園)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本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教保輔導團團員服務年資2年以上者;高中教師曾擔任教育部國教署學科中心研究教師、種子教師或本市課程發展中心執行秘書、種子教師。
(三)教師曾擔任教學訪問教師2年以上者。
六、申請時程:
有意申請自願服務偏遠地區校長及教師,請於115年2月24日(星期二)前依旨揭計畫,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附件,郵寄至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小教科胡德和輔導員收,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候。
七、本次審查結果於115年3月底前以公文函覆申請人。
八、獎勵與補助:審查通過之校長及教師,本局依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協助優先遴選、介聘至偏遠地區;成功遴選或介聘至偏遠地區者,得依上開獎勵辦法,申請相關獎勵與補助,本局將另函通知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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